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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者身亡時,該如何尋求償還呢?

債務者不幸身亡,債權者就自認倒楣?

意外和明天永遠不知道哪一個會先到來,當背負尚未償還完債務的債務者如果不幸身亡時,那身為債權者,將又該如何是好呢?尚會奪回的債務款項將何去何從?該隨著債務者本身,放水流付諸大海呢?還是自認倒楣、看錯人,交錯朋友,放棄債務?但……其實,有個方法,能夠得回債權者應得的債務款項唷!

關於債務者身亡時,其債務還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債務者的繼承者,應當繼承所有債務者的所有權利義務,其包含債務者生前的資產、債務者生前的所有債務。除了法律規定的「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外,另有債務者本身的「養老年金」得以繼承,所以繼承者如接受繼承時,將會全由繼承者繼承,理所當然的是債務者就會延續到繼承者身上。

但如果繼承者向法院提出聲明「限定繼承」時,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在繼承者呈報「財產清冊」時,應公告債權人應於「三個月上」報名其債權,待期滿後,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債主,則將繼承者不需支付其餘債務費用。

繼承者懷疑債權者謊報債務,可以怎麼辦?

如果繼承人在不確定身亡者身前是否有債務在身,對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有異議時,質疑債務的存否是否真實性時,繼承者可向債權者詢問,請債權者提出判決書、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本票,等相關借款文件,如尚有疑問或疑點之處,將可向法院申請求證對方債權性是否存在,債權人應自報明債權後,向全體繼承人提出給付之訴訟,或確認債之關係存在之訴訟,法院也無權拒絕債權人報明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