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賠償
伴侶外遇,沒有通姦罪,就用侵害配偶權自保!
刑法第 239 條 《通姦罪》(已於2021年廢除)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罪廢除」引發當時社會劇烈的討論,很多人會認為:通姦罪的廢除是代表婚姻的忠誠已經不重要了嗎?是不是沒有王法了?很遺憾的,對於違憲廢除的法律我們真的無能為力。雖然我們無法改變通姦已除罪的事實,但是針對婚姻的法律,即使少了刑法的約束,在民法裡面對於我們身為配偶的權利仍然有所保障,也就是民法195條-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民法第 195 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外遇者不用坐牢,但要支付精神賠償金!
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的社交行為,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比起通姦罪需要兩人相姦的確切證據才能起訴定罪的要求來說,門檻大幅降低。就是當配偶在外面與別的異性牽手擁抱、互相餵食,就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雖然沒有通姦罪的刑罰可以制裁對方,但還是能夠獲得精神賠償,也是讓對方付出代價的一種方法。
配偶外遇,正宮所受的傷害都是精神上那種遭到背叛、欺騙、辜負等等複雜的情感,並非其他實體的賠償項目,那種車壞了我修好還你、鐵門被撞歪我付錢修理好等實際的東西。也因此在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上更沒有所謂的公定價可以衡量正宮所受的損害,所以精神撫慰金的訂定都是由法官針對各種因素下去衡量的。
精神撫慰金的訂定在實務上並沒有無固定的標準,但通常法官會參考雙方的社會地位、身分、職業、財產、經濟狀況、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外遇情節輕重程度等各種情形,依個案情形判斷所受精神損害,並依法律的解釋及自由心證,決定判賠金額。
判賠金額通常在新臺幣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少數案例外遇者與第三者的賠償總額會達到百萬元以上。
外遇情節輕重不同,將影響民事賠償金額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職業這些固定因素我們無法改變,因此若想提高判賠金額就必須針對「外遇情節輕重」此處下手。
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曖昧對話訊息 ■可疑消費紀錄 ■照片錄音錄影
■任何逾越普通友好來往的證明
越有利的證據,判賠金額越高。也就是說,假設同樣都是外遇,握有對方牽手散步、互相餵食的證據,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是10萬元;若手上證據有牽手、餵食、擁抱、親吻、進出摩鐵,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可能翻好幾倍。
這也是為什麼會有許多人請徵信社協助外遇蒐證、抓姦的原因。除了得到的賠償,也將金額盡可能地提高,甚至對於後續離婚權益的爭取都能有最全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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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的提告程序為:
STEP1
發現配偶外遇,決定起訴-填寫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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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
將起訴狀送交至法院,等候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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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3
受理之後會法院先開設調解庭供雙方當事人在對簿公堂前有協調和解的機會。若雙方調解失敗或無調解意願,才會進入正式訴訟程序。而訴訟程序需要提交對方外遇的證據,供法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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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4
若案件經調解成立,就不會繼續進行訴訟,案件宣告終結。
若調解失敗或無調解意願,進入訴訟程序後將會由法官依照證據的合法性、力度決定案件結果與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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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5
如果一方對判決結果不符,可再提起上訴。
除了賠償,離婚權益更要爭取!
除了提告侵害配偶權、索取應得的精神賠金之外,也有很大一部分的民眾無法再與不忠的伴侶繼續生活,選擇離婚。無論是雙方協議離婚或是向法院訴請離婚,一樣都須要讓對方無法辯駁的鐵證,在談判上與法庭上才能佔有絕對的優勢,進而爭取自己到最大的權益。
若選擇離婚,蒐集完整的外遇證據除了可以在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外,針對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問題,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重要角色。
即使現在沒有了刑法的保障,我們還是能找出方法來應對,給予對方應得的懲罰、讓他們認置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同時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與保障。
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外遇是無罪!還有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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